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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征求对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草案)》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汽车产品用户: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涉及公共安全和利益,为了进一步增加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增强规定的可操作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草案)》通过报纸和互联网站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征求、收集本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于2002年11月20 日前,将意见汇总报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法规司。

   二、各有关单位、企业、汽车用户和社会各界人士于2002年11月20日前,可以将意见通过www.Aqsiq.gov.cn、www.cqi.gov.cn、www.713.com.cn反馈我们,也可直接寄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法规司(信封上请注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4号

  邮政编码100088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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