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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前 言

  为适应北京市汽车维修市场发展的需要,加强对汽车维修市场的管理,合理配置资源,促进汽车维修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依据《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对1998年公布实施的《北京市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进行第一次修订。

  开办汽车维修企业(业户)应符合北京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要求。在文化商业区、文物保护区、水源(河、湖)保护区、使馆区、军事、医院及学校附近等地区,禁止新开办汽车维修企业;在二环路以内的核心区,禁止新开办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和严重污染环境的汽车维修项目;在二环路以外的区域,开办汽车维修企业(业户),按照"统一规划,严格条件,协调发展"的原则。

  本条件包括四部分:第1部分 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第2部分 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第3部分 三类汽车维修业户开业条件;第4部分 特殊技术认证条件。
本条件由北京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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