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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规定

一、确定收费依据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必须按统一的《汽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汽车维修收费标准》计算维修作业工时并收取汽车维修费,不得随意加价,乱收费用;不准用私人回扣等违反国家财务制度的不正当手段拉客户,搞非法经营。

《汽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汽车维修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报当地物价部门审批。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使用的发票(包括各种结算凭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印制,或由使用者向税务机关申请购买。

二、有关维修车辆管理的规定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对维修车辆的路试,必须按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执行。对发生事故的车辆的维修,必须由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后,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方可承接。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应认真执行不准利用维修配件拼装车辆的规定。在用车辆的改装,须由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承接。

三、有关检查监督的规定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要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及财政、公安、物价、税务、标准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对违反规定的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应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经济制裁、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具体处罚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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