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维修站(厂)开业
申请经营汽车维修业务的单位由其主管部门批准,个人持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证明,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按开业技术条件进行技术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发给技术合格证,持批件或证明以及技术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然后方可营业。
建立维修站(厂)的程序:
1.经主管部门批准;
2.由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按开业技术条件进行技术审查,发给技术合格证;
3.持批件和技术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二、维修站(厂)变更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变动维修项目;
1.应经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复查合格后;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动营业地点,需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三、维修站(厂)歇业
1.申请歇业的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应在一个月前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并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缴销营业执照,撤销银行帐户。
2.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开业、变更、歇业时,有关税务事项按《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