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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站(厂)设立的有关规定

一、维修站(厂)开业

申请经营汽车维修业务的单位由其主管部门批准,个人持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证明,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按开业技术条件进行技术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发给技术合格证,持批件或证明以及技术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然后方可营业。

建立维修站(厂)的程序:

1.经主管部门批准;

2.由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按开业技术条件进行技术审查,发给技术合格证;

3.持批件和技术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二、维修站(厂)变更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变动维修项目;

1.应经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复查合格后;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动营业地点,需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三、维修站(厂)歇业

1.申请歇业的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应在一个月前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并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缴销营业执照,撤销银行帐户。

2.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开业、变更、歇业时,有关税务事项按《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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