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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汽车维修实行合同管理
为保障承、托修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汽车维修合同实施细则。
1.汽车维修合同管理范围
下列汽车维修作业范围,承、托双方必须签订合同。
* 汽车大修;
* 主要总成大修;
* 二级维护;
* 维修预算费用1000元以上。
2.汽车维修双方的义务
* 托修方
a.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送修车辆和接收竣工车辆;
b.提供送修车辆的有关情况(包括送修车辆基础技术资料、技术档案等);
c.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交纳维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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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修方
a.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修竣车辆;
b.按照有关汽车修理技术标准(条件)修车,保证维修质量,向托修方提供竣工出
厂合格证;
c.建立承修车辆技术档案,并向托修方提供维修工时、材料明细表;
d.按规定收取维修费用,并向托修方提供维修工时、材料明细表。
3.合同内容
a.承、托修方的名称;签订日期及地点;合同编号;
b.送修车辆的车种车型、牌照号、发动机型号(编号)、底盘号;
c.维修类别及项目;
d.预计修理费用;质量保证期;
e.送修日期、地点、方式;交车日期、地点、方式;
f.托修方所提供材料的规格、数量、质量及费用结算原则;
g.验收标准和方式;结算方式及期限;
h.违约责任和金额;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i.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二、汽车维修站(厂)不得擅用他人注册商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汽车维修站点擅用他人注册商标问题发出通知:
1.基本情况
近期,一些地方的汽车维修站点,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在招牌上使用某些中外汽车企业的注册商标,并将其放置在醒目的位置上,如使用"奔驰"、"吉普"等文字或图形商标。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商标注册权。
2.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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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禁止汽车维修站点将中外汽车企业的注册商标作为招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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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站点为说明本站点提供服务范围,应直接使用叙述性文字,如"本厂维修×××汽车"等字样,其字体应一致,不得突出其中的文字商标部分,也不得使用他人的图形商标或者单独使用他人的文字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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