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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社鉴发[2002]27号文件 附件1
汽车维修专项技能认证考务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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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证全国汽车维修专项技能认证考务管理规范化,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汽车维修专项技能认证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函[2002]60号)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汽车维修专项技能认证(简称汽修认证)考试实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简称部鉴定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简称省鉴定中心),汽车维修专项技能认证考试站(简称考试站)三级质量控制。部鉴定中心负责全国汽修认证考试全面控制和管理,省鉴定中心负责组织本地区汽修认证考试工作,考试站落实考试具体工作。
第三条 部鉴定中心设立全国汽车维修专项技能认证技术支持中心(简称技术支持中心),承担全国汽修认证考试运行的技术支持服务工作。各省鉴定中心可以指定本省的考试服务和技术承办单位或部门(简称省承办单位),负责承担本地区汽修认证考试的具体实施工作,未成立鉴定中心的地区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指定承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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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考试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军人身份证、学生证,到考试站报名,填报《考生登记表》(表1)并交纳考试费用。
某单个考试项目未通过而再次报考该项目者,由考试站从技术支持中心设立的单项再次考试人员数据库中查验申请人符合报考该考试项目资格后,填报《考生登记表》并交纳考试费用。
考试站审验申请人考试资格后填写《考生登记表》中考试站审核意见,开具收费和领取准考证的凭证,并通知考生领取准考证的时间、地点。
第五条 考试站受理考生报名后填写《考生报名表》(表2)、《考试申请表》(表3)、连同考试费用银行信汇凭证复印件报省承办单位。
第六条 省承办单位对以上资料审核,并报省鉴定中心批准后,于部鉴定中心确定的考试日30天前将《考生报名表》、《考试申请表》、试卷保管人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及考试费用银行信汇凭证复印件等报技术支持中心核准,技术支持中心于部鉴定中心确定的考试日20天前批准省承办单位制作《准考证》(表4)。
第七条 省承办单位编排考场,制作或委托考试站制作《准考证》,《准考证》发放日期不应迟于考试日10天前。《准考证》上标明考试时间、地点、方式、要求和考场纪律。
第八条 汽修认证考试的准考证号应符合如下规则:
由19位数字连续排列组成;
第1--6位为准考证发放日期(年月日),年份取准考证发放年份的后两位数字;
第7--8位为省级代码,见《关于印发<职业技能鉴定编码方案>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函[2001]62号)的附录2《劳动保障部、省(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行业部门(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代码表》(以下简称《代码表》);
第9--11位为汽车维修专项认证代码:009;
第12--14位为考试站在省内排序号(各考试站序号由省内确定后报技术支持中心并部鉴定中心备案);
第15--19位为准考证号发放顺序编码,每次按照实施鉴定的机构从00001--99999依次顺序取值。
例:0306281900900100006
030628表示2003年6月28日 19009001表示广东省第一汽修考试站
00006表示第6号准考证
第九条 考试站在考生领取《准考证》时应明确告知考生考试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考场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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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部鉴定中心负责题库管理。
第十一条 试卷和《试卷邮寄清单》(表5)于考试开始的72小时前以指定形式发送到各省承办单位的试卷保管人。
第十二条 省承办单位试卷保管人收到试卷后,应立即检查试卷袋是否有破损,随后核对试卷编号、清点试卷套数。如无异常,填写《试卷邮寄清单(回执)》(表6),由试卷保管人签名,省承办单位盖章后,将《试卷邮寄清单(回执)》传真(随后将回执原件寄回)至技术支持中心;如有异常,应马上报告技术支持中心及部鉴定中心,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 汽修认证考试的试卷编号规则:
由15位数字连续排列组成;
第1--6位为考试日期(年月日),年份取考试年份的后两位数字;
第7--8位为使用本试卷的省级代码,见《代码表》;
第9-11位为汽修认证代码:取值009;
第12-14位为某模块考核项目代码;
第15位为A、B卷标识。
例:03062819009A11B
030628表示2003年6月28日 19表示广东省 009表示汽车维修专项技能认证
A11表示汽车故障诊断与维修领域(A)发动机维修师模块(A1)发动机机械考核项目 B表示B套试卷
第十四条 省承办单位清点收到的试卷后,应立即重新封装,妥善保管,做好保密工作,发现问题,必须立刻报告技术支持中心及部鉴定中心,迅速采取措施,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追究当事者责任。
第十五条 考试当天,省承办单位试卷保管人或特派专人携带试卷到考试站,与考试站办理试卷交接手续。办理试卷交接手续应在考试前30分钟结束,双方确认无误后填写《试卷交接清单》(表7)一式二份,省承办单位和考试站各存档一份。
第十六条 考试结束后,考试站立即将试卷封装,送交省承办单位。省承办单位记录后送交技术支持中心,由技术支持中心统一组织阅卷评分。
第十七条 评分人员在评分结束后,封装全部试卷,加盖判分员及评分组长印章,保存在技术支持中心。
汽修认证考试不合格的试卷在成绩发布六个月后销毁,合格试卷自成绩发布之日起保留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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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汽修认证考试由考试站组织监考。
第十九条 考试前15分钟,考生持准考证、身份证明,经监考员核查对号入座。进入考场不得携带任何影响考试公正的物品。
第二十条 考试前5分钟,监考员开启试卷袋,不要破坏再次封装试卷的舌口。发卷后提醒考生正确填写姓名等个人信息。
第二十一条 考试开始时间到时,由考试站考试组长发出开始答卷的指令。考生迟到30分钟不得进入考场,视为自动退出该项目的考试。考试结束时间到时,由考试站考试组长发出停止答卷的指令。考试结束后滞留考场延迟交卷的考生按照违反考试纪律记录。
第二十二条 监考员应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对于违反考试纪律的情况应视情节轻重立即处理并记录。考试结束,由监考员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表8),签字后随试卷一同封装在试卷袋内。现场督导员有权对违反监考职责的监考员提出批评并记录。
第二十三条 省鉴定中心和省承办单位应对考场秩序良好、考务管理工作认真的考试站给予表扬,对监考失职、考场秩序混乱、考务管理不认真的情况报技术支持中心及部鉴定中心,进行批评、通报或者停考整顿。
第二十四条 每次考试结束,考试站、省承办单位均应将《考生登记表》等与考试有关的资料及时装订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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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技术支持中心阅卷评分结束后,生成《考生情况汇总表》(表9)。
第二十六条 技术支持中心将于本次考试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在中车在线网上发布考生成绩。
第二十七条 汽修认证考试某个单项考核项目不合格者,可再次报名参加该考核项目的考试,每个单项考核项目的合格成绩有效期为2年。模块包含的所有单项考试合格者,可获得该模块的部鉴定中心"全国汽车维修专项技能认证考试合格证书"(简称汽修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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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汽修认证证书由部鉴定中心统一颁发。
第二十九条 汽修认证证书号码编制规则:
由16位数字连续排列组成;
第1--2位为证书核发年份代码,取核发年份的后两位数字;
第3--4位为省级劳动保障部门代码,见《代码表》;
第5--7位为汽车维修专项技能认证代码,取值009;
第8--10位为考试站在本省内的排序号;
第11位为模块化考试识别码,取值9;
第12-16位为汽修认证证书顺序编号,每年度按照实施考试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从00001--99999顺序取值。
例:0319009001900002
03表示2003年 19表示广东省 009表示该考试为汽车维修专项技能认证考试
001表示该省第一汽修考试站 9表示该考试为模块化考试 00002表示本年该省第2号汽修认证证书。
第三十条 汽修认证证书发放到省鉴定中心或经省鉴定中心同意发到省承办单位,省鉴定中心可安排省承办单位或考试站通知合格考生领取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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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汽修认证的考试方法、时间,可根据本"规程"结合不同的特殊情况,制订补充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由部鉴定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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